领事为你解答:为什么有的公认证和婚姻登记办不了?
2017/08/27

  为便利旅居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侨胞,减少侨胞为办理个人民商事事务在西班牙和中国之间奔波,中国驻巴塞罗那总领馆开放了公认证和婚姻登记业务,并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相关办证须知。但在日常工作中,总有一些侨胞递交的申请因不符合要求而未通过审核,这其中到底有什么问题呢?今天,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婚姻登记有大学问

  2000年,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国内领取了结婚证并诞下一女,但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张先生对母女不闻不问,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甚至抛下妻女不辞而别。王女士独自一人带着女儿来到巴塞罗那生活,在无法联系到张先生的情况下向西班牙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拿到了离婚终审判决(SENTENCIA FIRME)。幸运的是,在母女生活最孤苦无依的时候,王女士遇到了处处关心照顾她们的陈先生,并重拾对爱情的信心,决定与他组建新家庭。两人来到总领馆登记结婚,却被告知王女士的离婚材料不符合要求,这是怎么回事呢?两人感到疑惑不解。

  原来,总领馆承认的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材料有以下几种:一、如在国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协议离婚,应提交离婚证原件;二、如在国内起诉离婚,应提交国内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及生效证明书、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三、如在西班牙协议离婚,应提供经西班牙外交部认证的终审判决原件;四、如在西班牙起诉离婚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的,需提供国内中级或以上级别法院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五、丧偶者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原件。王女士的情况属于第四类,应将经西班牙外交部和中国驻西班牙使领馆双认证的终审判决书带回国内,由中级及以上级别法院出具裁定书,再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延伸:尽管我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我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当事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我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西班牙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我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案例二

  申请人签字不能随意

  暑期到来,不少华侨父母因工作繁忙需委托他人将孩子带回中国交亲人照管,在马塔罗开百元店的孙先生夫妇也不例外。孙先生拨通了总领馆咨询电话,说明了他们家的情况,想了解是否可以由他一个人来总领馆办理委托书并代表妻子签字,委托他人将五岁的儿子带回中国。主管领事表示非常理解孙先生与妻子同时来馆的困难,但是鉴于公证词真实性原则,委托人必须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在委托书上签字。考虑到领区侨民的实际困难,经请示国内主管部门,我馆同意夫妻二人共同办理委托书时可由一方先到总领馆签字,另一方在同一天总领馆对外办公时间来馆补签字。孙先生对总领馆的解释及变通做法表示感谢,决定尽量与妻子同时来总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

  案例延伸:如果公证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龄在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当事人本人可以签字;如果公证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签字。

  案例三

  房产的事马虎不得

  叮铃铃——前台接案的小A给主管领事打来电话,反映办证大厅一侨民因未能办理委托书公证情绪有些激动。主管领事请他到接谈室了解情况并仔细审核了他的材料,原来沈先生想做一份委托卖房的公证书,提供的材料有护照、居留等身份证件、写有他名字的房产证、结婚证等。主管领事表示这份委托书可由沈先生夫妇共同委托同一人或者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沈先生不解:“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为什么要我妻子共同委托?”“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房子是婚后购买,而且您和妻子没有事先约定财产所有形式,所以尽管房产证上只写了您的名字,根据中国婚姻法,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您来办理卖房委托,您妻子必须知情并同意。”主管领事耐心地解释。“这么麻烦,我就要一个人委托别人卖房,国内中介说这样写可以。”沈先生还是不理解。“如果您坚持单人委托第三人卖房,我们需要您的妻子到总领馆写一份知情同意书。因为房产属于重大财产,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不能有一点马虎。”主管领事回答道。沈先生仔细想了想,点点头,表示他会和妻子一同来总领馆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书。

  案例延伸:对于委托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我馆目前可受理以下几种形式:一、如果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国籍则有以下四种情况:(一)夫妻二人共同委托第三人;(二)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三)夫妻各自委托同一人;(四)夫妻一方委托第三人,另一方来总领馆签署知情同意书;二、如果夫妻一方已入外国籍而另一方仍为中国公民则有以下五种情况:(一)中国籍一方委托外国籍一方;(二)双方在当地做委托公证,经双认证后回国使用;(三)入外国籍一方在当地做委托另一方公证,中国籍一方凭另一方委托公证书来我馆做单人委托;(四)入外国籍一方在当地做委托第三人公证,中国籍一方凭另一方委托公证书来我馆委托同一人;(五)中国籍一方单独委托第三人,外国籍一方来总领馆签署知情同意书。

  案例四

  原则性错误必须改

  近日,旅居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吕先生为了回国给孩子上户口,前来总领馆申办孩子出生公证的领事认证。主管领事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孩子西班牙语出生公证将吕先生与妻子的婚姻登记地点“中国驻巴塞罗那总领馆”写成了Consulado General de la República China en Barcelona,而“中国驻巴塞罗那总领馆”的西班牙语正确表述应为Consulado General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Barcelona 或者 Consulado General de China en Barcelona。由于总领馆名称表述错误属原则性错误,需到出文机构修改后方可办理领事认证

  在此,总领馆提醒广大侨胞,办理领事认证前请仔细检查需认证的文件,避免因出现类似原则性错误而影响办证。

  案例延伸:主管领事还发现,在一些需认证的文件中,国家一栏填写了“香港” 或者“澳门”,属重要原则性错误,我馆无法受理。应将国家一栏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方可申办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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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认证和婚姻登记业务政策性强,有关公证书如出现瑕疵将无法使用或失去法律效力。总领馆要求提交的材料均为必要材料,请申请人务必根据总领馆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的信息准备齐全后来馆办理。如在受理过程中主管领事认为需要补充其他证明材料,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按要求及时补交。如遇特殊案例,主管领事将约谈当事人,请当事人积极配合,以免耽误取件时间。

  最后,衷心希望广大侨胞开开心心来馆,顺顺利利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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